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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次取樣結果不能作為超標處罰依據!法院撤銷環保局處罰
發布時間:2024-01-05   瀏覽:1349次
北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京行申16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建設路159號。

法定代表人劉玉祥,局長。

委托代理人曹炳富,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田淑娟,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億思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開放路113號南四層409室。
再審申請人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寶坻環境局)因與北京億思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思清公司)環保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終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寶坻環境局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撤銷二審判決,駁回億思清公司的訴訟請求,并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

寶坻環境局僅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億思清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繼而作出寶環罰字[2018]0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應予撤銷。

二審法院的其他認定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此處不再贅述。

故,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寶坻環境局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寶坻環境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依照《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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